根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放開和下放部分政府定價項目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7]93號),為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規范各類產權交易業務的收費行為,現將甘肅省產權交易所服務費收取標準公示如下:
一、委托方掛牌服務費
在我所網站公開掛牌的項目,支付不低于3000元/次的掛牌費(不含在報紙等其他媒體上發布公告費用)。根據具體情況,可予以減、免。
二、委托方交易服務費(股權轉讓、資產流轉、增資擴股、資產租賃、金融債權)
按照協議成交和競價成交兩種不同交易方式,或與委托方協商的方式,采用不同的收費標準。其中,協議成交項目是指交易過程只有一名意向方參與成交的項目。競價成交項目是指交易過程有兩名及以上意向方參與,通過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競價方式成交的項目。協商收費項目是指委托方與我所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簽署固定期限一攬子合同的項目,承擔政府主導的重大專項任務所涉項目;民營企業或自然人委托的項目,以及廢舊物資、機動車處置、資產租賃、金融債權等項目。
1、股權轉讓、增資擴股
成交金額(萬元) | 協議成交收費標準(%) | 競價成交收費標準 (基礎部分+增值部分) | 協商收費標準 | |
基礎部分 | 增值部分 | |||
1000及以下部分 | 0.8 | 以標的評估值為基準,按照協議成交收費標準收取 | 按增值額的3%-20%收取。 | 不高于成交金額的5% |
1000以上—3000部分 | 0.7 | |||
3000以上—10000部分 | 0.6 | |||
10000以上—30000部分 | 0.5 | |||
30000以上—60000部分 | 0.4 | |||
60000以上—100000部分 | 0.2 | |||
100000以上—500000部分 | 0.1 | |||
500000以上部分 | 0.05 |
2、資產流轉
成交金額(萬元) | 協議成交收費標準(%) | 競價成交收費標準 (基礎部分+增值部分) | 協商收費標準 | |
基礎部分 | 增值部分 | |||
500及以下部分 | 1 | 以標的評估值為基準,按照協議成交收費標準收取 | 按增值額的3%-20%收取。 | 不高于成交金額的5% |
500以上—1000部分 | 0.9 | |||
1000以上—3000部分 | 0.7 | |||
3000以上—10000部分 | 0.6 | |||
10000以上—30000部分 | 0.5 | |||
30000以上—60000部分 | 0.4 | |||
60000以上—100000部分 | 0.2 | |||
100000以上—500000部分 | 0.1 | |||
500000以上部分 | 0.05 |
3、資產租賃
年租金(萬元) | 協議成交收費標準(%) | 競價成交收費標準 (基礎部分+增值部分) | 協商收費標準(包含按租賃合同總額收取) | |
基礎部分 | 增值部分 | |||
100及以下 | 3 | 以標的評估值為基準,按照協議成交收費標準收取 | 按增值額的5%-10%收取。 | 不高于成交金額的5% |
100以上—500 | 2.5 | |||
500以上—1000 | 2 | |||
1000以上 | 1.5 |
注:A.協議成交收費按標的成交金額(資產租賃按年租金)采取分檔遞減累加法計算。
B.競價成交收費=基礎部分+增值部分。增值額是指標的成交價與評估值的差額。
三、受讓方(投資方、承租方)服務費:按不超過成交(投資、租金)總金額5%的標準收取。
四、咨詢服務及招標采購
招商引資、企業改制、投資并購、項目論證、專家評審、產權交易、鑒證結算等咨詢服務費以及招標采購服務費按不高于項目所涉金額的5%收取;金額不明確的,協商收取。
五、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收費標準(甘產交發[2017]19號)同時廢止。
本收費標準解釋權歸甘肅省產權交易所。
甘肅省產權交易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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