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交所集團”)進行的不良資產交易行為,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銀監發〔2005〕72號)《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第53號)等有關規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甘交所集團交易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不良資產指金融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
(一)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
(二)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
(三)抵債資產;
(四)其他不良資產。
金融企業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形成的不良資產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不良資產交易各方應遵循自愿平等、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轉讓信息預披露
第四條 對擬交易的不良資產項目,轉讓方在正式披露信息前可以通過甘交所集團網站進行信息預披露,以征集潛在受讓方。
第五條 轉讓方需要信息預披露的,應當向甘交所集團提交下列紙質文檔材料:
(一)《不良資產轉讓信息預披露委托書》;
(二)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
(三)不良資產清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名稱、債權剩余本金、利息、擔保情況、訴訟情況;
(四)甘交所集團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不良資產基本情況,包括金額及涉及擔保、訴訟、執行等有關情況;
(二)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預披露的事項。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受讓方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外,轉讓方原則上不得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第八條 轉讓方可以在信息預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詢價保證金的要求,以保證不良資產轉讓信息正式披露后,意向受讓方按照初步受讓意向的報價提交受讓申請。
詢價保證金金額通常不超過資產原值的1%,以人民幣計價,通過貨幣形式交納至甘交所集團指定賬戶。
第九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發布時間由轉讓方自主確定,應當在《不良資產轉讓信息預披露委托書》中予以明確,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方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公司或經營公司的(以下簡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須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中關于資產處置公告時間期限的規定。
第十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甘交所集團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并可以就轉讓底價進行初步磋商。
第十一條 經初步磋商,意向受讓方可以向甘交所集團提出初步受讓意向,甘交所集團對意向受讓方進行逐一登記。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提出初步受讓意向,應當向甘交所集團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二)符合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的情形);
(三)報價單或其他報價文件;
(四)甘交所集團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甘交所集團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滿后5
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初步登記情況書面通知轉讓方。
第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隨時向甘交所集團申請原渠道無息返還詢價保證金:
(一)信息預披露公告期屆滿后,轉讓方未在3個月內就該不良資產轉讓進行信息正式披露的;
(二)信息預披露公告期屆滿后,轉讓方在3個月內進行信息披露,但信息披露的不良資產范圍、受讓方資格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轉讓底價超過意向受讓方初步受讓意向提交的報價,導致意向受讓方未在信息披露公告的時限內提交受讓申請或者提交受讓申請未通過受讓資格審查的。
第十五條 轉讓方進行信息披露,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通過受讓資格確認,詢價保證金可以轉為部分交易保證金。
第十六條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未經轉讓方同意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詢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章 轉讓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轉讓方委托甘交所集團通過甘交所集團網站披露轉讓信息,應向甘交所集團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良資產形成或取得的法律文件;
(二)轉讓方的內部決策證明文件。轉讓方應當具有轉讓標的的主體資格,享有完整的處分權,保證該轉讓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并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有明確的掛牌底價;
(三)轉讓標的權屬復雜的,甘交所集團可要求轉讓方就轉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
(四)甘交所集團需要轉讓方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轉讓方應對其披露的交易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甘交所集團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進行審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甘交所集團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資料對外發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披露信息要求的,甘交所集團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轉讓方通過甘交所集團網站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交易方式的選擇、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具體如下:
(一)資產狀態描述,包括資產的名稱、種類、所在地、標的金額、數量、涉及的抵押、擔保及其他情況等;
(二)轉讓方基本情況;
(三)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的情形);
(四)資產掛牌底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條件;
(五)交易方式;
(六)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交納方式、交納期限、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對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舉報方式;
(九)涉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受讓方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轉讓方不得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應根據監管政策要求明確競價交易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公開競價方式。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項目進展階段設置交易保證金。涉及意向受讓方為特定的取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公司或經營公司的項目,可以不設置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通過甘交所集團網站進行不良資產轉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影響轉讓標的價值變動的情況;
(二)是否涉及優先購買權;
(三)是否存在相關權利限制。
第二十四條 銀行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且在甘交所集團完成15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含招商推介)的不良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甘交所集團進行信息預披露(含招商推介)的不良資產項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期為: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含)的,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屬于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企業、非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不良資產的,首次信息披露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披露當日開始計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公告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對不良資產項目信息進行分層披露,并設置相應的查閱權限。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通過甘交所集團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應當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通過甘交所集團網站披露項目信息,并將不良資產定向轉讓給符合資格條件的市場主體。
第四章 受讓意向登記及交易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參與不良資產交易的意向受讓方,應符合監管部門對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熟悉甘交所集團的相關業務規定,了解不良資產的風險特征,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受讓標的,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不良資產交易業務。
第二十八條 甘交所集團通過網站為意向受讓方提供分層信息查詢服務,并可根據客戶需要協助提供第三方盡職調查、價值分析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信息披露期內,意向受讓方需自行到甘交所集團辦公現場提出意向受讓登記。
第三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良好的商業信用、充分的支付能力、合法的資金來源,符合轉讓方在信息披露中設置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境外投資機構參與境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交易業務的,應符合中國的國家產業和外匯政策、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等要求。
第三十一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均須符合受讓方資格條件,并應簽訂聯合收購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交易相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對其受讓申請的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信息披露期內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按掛牌價與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應采用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
第三十四條 采用密封報價交易方式的,報價會現場,意向受讓方須提交不可撤銷密封報價,轉讓方提交密封底價函,現場拆封報價及底價函,甘交所集團將所有意向受讓方報價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并按照如下方式確定受讓方:
(一)有且僅有一個報價且不低于轉讓底價時,本次交易達成,該報價者被確定為受讓方。
(二)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且不低于轉讓底價時,該最高報價者被確定為受讓方。若出現兩個及以上相同報價的,將現場進行二次報價,最高報價者被確定為受讓方。
(三)如密封報價低于轉讓底價的,視為無效報價,本次交易不達成。
第三十五條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補登公告的,甘交所集團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發布補登公告,公告時間為7個工作日。如確定沒有新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參與受讓,由甘交所集團組織雙方協議成交;如產生新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甘交所集團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三十六條 甘交所集團為交易雙方提供成交結果公示,保管交易信息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七條 確定最終受讓方后,甘交所集團組織交易雙方按照公告的內容及結果簽訂交易協議。
第五章 資金結算和交易記載
第三十八條 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貨幣進行結算,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甘交所集團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指定獨立的資金結算賬戶,組織收付交易資金。對于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要求接入統一登記結算平臺的,從其規定。
交易資金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告知甘交所集團,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匯幣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結匯手續。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資金支付到指定的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四十條 在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受讓方依據協議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且甘交所集團收到交易服務費后,甘交所集團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信息記載證明。
交易涉及政府相關部門審查的,甘交所集團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交易信息記載證明。
第四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將不良資產轉讓有關事宜通知債務人。
第六章 其它
第四十二條 在甘交所集團場內交易過程中出現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甘交所集團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將該交易予以中止或終結。
第四十三條 甘交所集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及內部制度,通過多種途徑向意向受讓方介紹不良資產交易業務特點、主要風險、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項等,持續開展意向受讓方保護工作,維護意向受讓方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在甘交所集團場內交易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及時披露、違反甘交所集團業務規則等情形時,甘交所集團有權采取要求提供書面說明、暫停相關交易、扣除保證金等措施。
第四十五條 在甘交所集團場內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向甘交所集團申請調解。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不良資產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方以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不良資產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超越權限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四)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采取欺詐、脅迫、串通等手段,擾亂交易秩序的;
(五)交易雙方違反本規則自行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不良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的,以最新制度規定為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合法主體持有的不良資產交易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條 甘交所集團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各方主體適格、處置權限完整、所交易資產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有效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第五十一條 不良資產交易活動的相關材料由甘交所集團存檔。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甘交所集團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產權交易所集團金融企業不良資產交易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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